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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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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總工會干部學校、南華工商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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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善黨對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領導的通知》和《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在《廣東省總工會干部學校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工作條例》(1987年制定)基礎上,根據我院(校)實際情況,特修定本實施辦法。

(二)南華工商學院、廣東省總工會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學院(校)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體現,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三)教代會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院(校)重要決策、監督學院(校)工作、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

(四)教代會在學院(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程序行使職權,并要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的工作。

(五)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二、職權

(一)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1.審議建議權 —— 聽取和討論院(校)長的工作報告,就學院(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規劃、學院(校)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審議,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權 —— 審議通過學院(校)提出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分配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權 —— 審議決定教職工集體福利的事項;

4.評議監督權 —— 評議監督學院(校)領導干部,可以對領導干部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二)院(校)長要定期(每學年)向代表大會、教代會聯席會(聯席會特指在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各代表小組組長范圍召開的會議)報告和通報工作;學院(校)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向代表大會、教代會聯席會報告工作,并聽取意見。學院(校)領導要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校)長及行政部門行使管理職權,協助院(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以主人翁的精神和高度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教育教學任務,努力培育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四有”新人,把學院(校)辦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學校。

三、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我院(校)在職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有較強的全局觀念,關心學校改革和學校建設事業的發展,關心教職工的整體利益和切身利益,能在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3.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熱心為教職工辦好事、辦實事,能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公道;

4.有較強的群眾觀念,能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廣大教職工群眾的正當要求和意見,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

5.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和管理知識,愿意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

(二)教職工代表的產生、組成、人數和比例

1.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1)選舉教職工代表由學院(校)工會委員會事先擬定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辦法,征求學院(校)黨委意見后,由院(校)工會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

(2)各系(部)、處(室)、中心按下達的代表名額提出候選人名單,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代表。大會到會人數應占選舉部門人數的2/3,當選代表票數須超過選舉部門人數的1/2。

2.教職工代表的組成:代表應具有較高的素質,具有代表性和群眾性。為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的特點,其中教師代表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民主黨派、婦女代表和青年代表應占一定的比例。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參加有關部門選舉(不占部門代表名額),并以代表身份參加教代會的工作與活動。

3.教職工代表的人數和比例:教代會代表應占全校教職工總數比例10—20%。

(三)教職工代表的任期和更換

1.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2.教職工代表接受選舉部門教職工監督,選舉部門可按照規定程序更換本部門的代表。

(1)代表在校內調動,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的活動。代表調離本校或退(離)休后,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代表出現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經選舉部門討論,獲選舉部門全體教職工半數同意,可申報撤銷其代表資格;代表不盡代表義務,經選舉部門討論,獲選舉部門全體教職工半數同意,可申報免去其代表資格。

(3)代表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申報后,經教代會主席團同意,由缺額部門按程序補選。校內崗位調動,原選舉部門代表缺額一般不再增補。

(四)教職工代表分成若干個小組,各小組民主推選一名代表為小組長,負責小組工作。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1.教代會召開前,收集群眾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大會籌備委員會或院(校)工會轉送提案;

2.會議期間,認真審議大會的各項方案,積極反映廣大教職工對學院(校)重大決策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征得大會主席團同意,可以選派自己的代表在大會上發表意見,參與有關決策方案的起草,完成大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3.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和大會的決議、決定,帶領教職工以實際行動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檢查督促教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

4.教職工代表小組長參加院(校)工會委員會召開的相關聯席會議,商討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重要問題。

(五)教代會活動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大會召開時臨時邀請,有發言權,沒表決權和選舉權。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院(校)黨政工主要領導、系(部)、處(室)及中心主要負責人。特邀代表一般是退(離)休教職工代表。

(六)教職工代表的主要職責

1.會前廣泛收集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并及時向大會反映;

2.會議期間,積極參加各項決議,參加討論并提出意見,代表職工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

3.會后及時向本選舉部門職工群眾傳達大會精神,督促行政落實大會提案;

4.平時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和掌握學校管理知識、民主管理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組織本部門教職工群眾搞好部門內的民主管理。

(七)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教職工代表依法享有的權利,是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的具體體現。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提出提案和議案及就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3.有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的權利。參加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的權利;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因依本辦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但申訴、控告應實事求是。

(八)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教職工代表應盡的責任,是對教職工代表的基本要求。教職工代表在享受相應的權利同時,應當完成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模范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理論水平、個人素質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正確代表群眾利益,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聽取和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接受教職工監督;

4.模范地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高校教師職業道德形象,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四、組織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教代會換屆時,由主席團主持大會。

(二)教代會主席團:

1.主席團成員由教職工代表選舉產生,主席團實行常任制。成員要在當選的教代會代表中提名,經充分醞釀后,在教代會預備會上選舉產生或通過。也可以由上屆主席團會議民主協商,廣泛征求教職工代表意見提出候選人,經過教代會無記名投票或舉手通過產生。主席團人數不宜過多,一般以9人左右為宜。

2.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的正式代表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較大比例,并選舉執行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1人。

3.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1)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行使教代會職權。主持閉會期間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征集落實提案,檢查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等等。必要時召開主席團擴大會議(主席團擴大會議特指在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工會委員會委員、教職工代表小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長范圍召開的會議),討論需要及時解決的問題,并將討論結果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2)主持開好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3)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小組對各項議題審議發言的意見;

(4)研究大會議題中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

(5)草擬大會決議;

(6)主持選舉工作;

(7)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三)全體代表會議,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會議才能召開。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1/3以上代表的要求,或根據院(校)黨委、行政的提議,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臨時會議的會議程序與正式會議相同。

(四)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普遍關注、迫切關心的問題來確立,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經教代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或聯席會通過。

(五)教代會的決議應認真貫徹,大會的提案應及時處理。決議的貫徹、提案的處理情況,應及時向代表及教職工通報,教代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教職工監督。

(六)經教代會通過和決定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可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做出相應修改決定,并提交下次大會確認。大會表決方式可采取舉手和投票兩種。表決方式的采用,要保證代表有平等的表決權。

1.視表決內容而定;

2.視對表決內容態度而定。如意見不集中時,以投票為宜。

(七)教代會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小組在教代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對教代會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學院(校)工會委員會組織其開展各項工作,一般每學期活動一次。常設的工作小組一般有:教書育人小組、規章制度小組、生活福利小組、評議監督干部小組等。此外,還可設立臨時性的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人選一般在教代會代表中產生,由熟悉業務,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廣泛聯系群眾的教職工代表組成。經主席團同意,根據需要也可聘請有經驗和專長的非教職工代表參加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的組長、副組長在小組內推選產生。專門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對教代會需要討論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向大會提出建議或議案;

2.收集核實提案,對提案進行分析,對提案處理結果做跟蹤調查;

3.檢查督促教代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

4.受理教職工群眾的申訴;

5.向教代會報告工作;

6.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 其它

(一)學院(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方案報院(校)黨委批準;

2.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監督、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負責教代會主席團會議或聯席會議籌備工作;

3.組織教職工代表的培訓,促進教職工代表素質的提高,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4.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學院(校)為教代會開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

六、附 則

(一)本辦法經教代會通過,并經學院(校)黨委批準后實施。

(二)本辦法解釋權屬院(校)教代會主席團。

20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