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廣東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粵辦發〔2014〕12號),進一步規范學院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結合學校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求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培訓處作為學校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公務接待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接待部門就近申請,由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審批,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
第五條 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六條 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條 應邀來訪、出席公務活動的,其相關邀請函件經學校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可以納入接待范圍。
第八條 接待住宿、交通費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學校只承擔受邀來訪人員的住宿費與交通費。
第九條 確因工作需要,學院可安排接待非受邀來訪人員工作餐一次。其他餐次,由非受邀來訪人員自行解決。需要學院協助安排的,應向學院交納相應的伙食費。應邀來訪的人員接待餐次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的三分之一。
第十條 正院級領導出面接待的,接待標準(含酒水,下同)人均200元以內;副院級領導出面接待的,接待標準人均150元以內;中層部門負責人出面接待的,接待標準人均100元以內。
第十一條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二條 公務活動結束后,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十三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或者相關審批件和接待清單。
第十四條 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開支。堅持“誰出面接待,誰承擔費用”原則。
第十五條 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六條 校內各項活動不得報銷餐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院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