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院(校)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任務的落實,推動學校改革與發展,維護學校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2010〕19號)和中共廣東省高校工委、廣東省高等教育廳《廣東省高等學校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院(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則
(一)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從嚴治黨,從嚴治政,依法治校;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原則。
(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廣大教職工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與學院(校)中心工作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做到責權明確,獎懲嚴明,定期檢查,常抓不懈。
(三)學院(校)成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院(校)黨委書記任組長,院(校)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副院長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紀委、黨委辦公室、學院辦公室、人事處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辦公室設在黨委辦公室,具體組織和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各項工作。
二、責任范圍和責任內容
(一)學院(校)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1.黨政領導班子要根據上級黨組織和領導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學院(校)的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部署工作任務,分解下達責任目標,并組織實施;組織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的從政行為,并督促落實,使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2.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風廉政建設法規,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提高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黨員、干部廉潔從政的意識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3.對學院(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4.堅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部門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要嚴格按照決策程序,集體討論決定,實行校務公開;對較大基建項目按規定實行招投標;在物資采購、公務接待、招生工作、考風考紀、用人用工方面履行廉政制度,防止和糾正不正之風。
5.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建立和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不廉潔、不重視黨風廉政建設的干部不得選拔任用。
6.加強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教育,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部門不正之風,每學期至少一次專題研究本院(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實際情況,部署工作任務,提出明確要求。
(二)黨委書記、院(校)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1.黨委書記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學院黨委領導班子及其他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院(校)長對院行政及其他職能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副院長及其他相應行政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2.根據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學院(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的領導,落實領導班子成員及職能部門的具體責任。
3.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目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黨委書記和院(校)長要經常查詢、監督和檢查副職分管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4.負責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黨委書記要按規定組織召開好學院(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堅持過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檢查領導班子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廉潔從政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
5.堅持廉潔自律,帶頭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其發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的行為。
6.黨委書記對涉及本院(校)領導干部重大案件線索的信訪件要親自閱批、督辦;對關系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案要案查處工作要親自部署,及時排除阻力和干擾,支持執法執紀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7.院(校)長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在貫徹執行院(校)黨委的決議中,要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弘揚正氣,反對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購、職稱評聘、收費、社會服務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風,要做到校務公開,秉公辦事,依法行政。
(三)黨政領導班子副職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1.黨政領導班子副職協助黨政正職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負責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加強對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領導,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單位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分解下達責任目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門得到落實。
3.對涉及分管部門及其中層干部的重要信訪件和重大案件線索要親自督辦;及時解決分管部門、單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糾正分管部門、單位發生的不正之風,支持查處違法違紀的案件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
4.組織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加強對分管部門中層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按規定向黨政正職報告分管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5.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帶頭廉潔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生違法違紀和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的行為。
(四)系、處、室、中心中層干部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所屬人員的廉潔從政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
1.系、處、室、中心中層干部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院(校)黨委的決議、決定。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帶頭廉潔自律,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2.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黨員、干部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教職工廉潔自律教育,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愛崗敬業精神。對出現的違法違紀和違反職業道德的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院(校)領導匯報并認真查處。
3.負責建立和健全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管錢管物的崗位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要公開辦事規章、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
三、責任考核
(一)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情況,由上級領導機關進行考核。
(二)學院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對系、處、室、中心中層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的工作。考核工作要與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標結合起來,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
(三)學院(校)黨政領導干部應在專題民主生活會上和年終述職報告中,如實報告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勤政、廉政情況。
(四)當責任對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時,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應將自己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書面向上級領導報告。
(五)學院(校)紀委要掌握全院(校)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及時向學院(校)領導和各系、處、室、中心提出合理的建議。
四、責任追究
(一)學院(校)領導的責任追究由上級有關部門負責。學院中層領導的責任追究由學院(校)黨委負責。黨紀處分由組織部門具體負責。責令辭職或免職由人事部門負責。需給予紀律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由紀檢部門按法律程序辦理。
(二)領導干部違反本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1、由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或者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應由領導班子承擔的事項,追究領導班子集體責任。
2、由領導班子正職或者其他成員決定的事項,或者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應由領導班子正職或者其他成員成人的責任,追究其個人責任。
3、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的,追究其主要領導責任。
4、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追究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